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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解讀

  • 作者:編者:黃永|責編:卜范傑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21625790
  • 出版日期:2022/03/01
  • 裝幀:平裝
  • 頁數:525
人民幣:RMB 65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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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深入把握有組織犯罪規律特點,堅持打擊與預防相結合、實體與程序相結合、權力與責任相結合。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有組織犯罪新動向,對法律規定不明確、法律適用不統一、依法懲治不精準等問題作出相應規定。該法主要規定了突出防治要求和責任,規範情報線索處置、案件辦理機制,明確相關保障制度等內容。為便於讀者學習、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內容,該法立法機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主法條文予以逐條闡釋,解釋立法原意。

作者介紹
編者:黃永|責編:卜范傑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及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法律適用】
  第三條  【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方針】
  第四條  【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原則】
  第五條  【依法進行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六條  【有關國家機關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職責】
  第七條  【協助、配合義務及對協助、配合方給予保護】
  第八條  【舉報、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和治理
  第九條  【有組織犯罪的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條  【反有組織犯罪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的義務】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
  第十三條  【行業預防治理的長效機制】
  第十四條  【監察和政法機關的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重點區域、行業領域、場所的預防治理】
  第十六條  【防範有組織犯罪信息的傳播】
  第十七條  【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十八條  【監管教育矯正和安置幫教】
  第十九條  【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制度】
  第二十條  【任職審查及監管】
  第二十一條  【境外黑社會組織入境管理】
第三章  案件辦理
  第二十二條  【案件辦理原則和刑事政策】
  第二十三條  【利用網路、「軟暴力」手段實施黑惡犯罪的認定】
  第二十四條  【線索收集處置】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線索移送】
  第二十六條  【線索調查和信息收集】
  第二十七條  【查詢財產信息和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
  第二十八條  【立案偵查】
  第二十九條  【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條  【羈押措施】
  第三十一條  【特殊偵查措施】
  第三十二條  【分案處理】
  第三十三條  【從寬處罰情形】
  第三十四條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的財產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有組織犯罪的罪犯從嚴管理】
  第三十六條  【特定的有組織犯罪的罪犯減刑、假釋程序】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程序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要考慮財產刑的履行和涉案財產的處置情況】
第四章  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
  第三十九條  【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對涉案財物進行查封、扣押、凍結】
  第四十條  【對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財產調查】
  第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信息數據、提請協查】
  第四十三條  【涉案財產的先行處置】
  第四十四條  【涉案財產的甄別和處理】
  第四十五條  【涉案財產的追繳、沒收】
  第四十六條  【涉案財產追繳、沒收的特殊情形】

  第四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第四十八條  【依法查處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
  第四十九條  【利害關係人對涉案財物處理不服的異議及救濟】
第五章  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
  第五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
  第五十一條  【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及有組織違法犯罪的報案、控告、舉報】
  第五十二條  【依法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
  第五十三條  【對從事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人員的名譽保障】
第六章  國際合作
  第五十四條  【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國際合作】
  第五十五條  【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國際合作的具體機制】
  第五十六條  【反有組織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引渡】
  第五十七條  【反有組織犯罪國際合作中的證據使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條  【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提供各項保障】
  第五十九條  【加強反有組織犯罪隊伍建設】
  第六十條  【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經費保障】
  第六十一條  【對在有組織犯罪案件中作證等相關人員的保護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有組織犯罪案件中保護措施的批准和執行機關】
  第六十三條  【對偵破或查明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有組織犯罪人員的保護】
  第六十四條  【對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措施】
  第六十五條  【對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相關人員傷殘或者死亡人員的撫恤優待】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有組織犯罪相關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涉未成年人從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六十八條  【對有組織犯罪罪犯適用的從業禁止】
  第六十九條  【對尚不構成犯罪情形的處罰】
  第七十條  【違反日常報告制度的處罰】
  第七十一條  【對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未協助採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措施的處罰】
  第七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處罰】
  第七十三條  【拒不履行、拖延履行及拒不配合反有組織犯罪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保密以及違反規定泄露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
  第七十六條  【對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反有組織犯罪法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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