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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正義(以公司股東的權責配置為視角展開)

  • 作者:樑上上|責編:似玉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64203
  • 出版日期:2022/03/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86
人民幣:RMB 7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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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公司正義是公司法的靈魂。公司的本質是股東、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債權人等多方參與者不同利益關係交匯的平台。「利益關係」不同於法律關係。公司法需要沿著分配正義與矯正正義、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不同路徑,結合利益衡量方法,對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作出恰如其分的規範。法官也需要在公司正義的指引下,借助利益衡量等方法來填補法律漏洞,創造性地適應社會對法律的需求。公司正義與公司自治都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公司正義更是一種思考的力量,是一種促使大家去反思我國公司立法與適用,進而推動我國公司法不斷進步的力量。

作者介紹
樑上上|責編:似玉
    樑上上,1971年1月出生,浙江新昌人。現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曾長期在浙江大學法學院工作。主要研究民商法學、法律方法論。兼任中國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等職。     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權威刊物上發表多篇。代表性論文有:《利益的層次結構和利益衡量的展開》、《制度利益衡量的邏輯》、《物權法定主義:在自由與強制之間》、《論商譽與商譽權》等;代表性專著有:《論股東表決權》(2005年)、《利益衡量論》(2013年)。     1993年,獲得杭州大學最高獎「竺可楨」獎學金;2003年,獲得清華大學博士生最高獎「學術新秀」獎,為唯一的文科人選者。     2007年,獲得「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獎」,為當年法學類的唯一獲得者;2008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計劃」;2010年入選浙江省「151人才第一層次」;2011年入選浙江省「錢江人才計劃」。學術論著多次獲得浙江省、司法部、中國法學等獎勵。

目錄
第一章  公司正義的理念
  一、公司正義原則的引入
    (一)認識正義的路徑
    (二)引入公司正義的必要
    (三)公司正義的存在模式
  二、公司正義的基本構造: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
    (一)行為法屬性——實體正義
    (二)程序法屬性——程序正義
    (三)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交織
  三、公司正義與利益衡量
    (一)解析公司構造的工具:從法律關係到利益關係
    (二)公司利益構造的解析
    (三)利益關係的層次與制度修正:以清算義務人責任為例
  四、公司正義對法律適用的指引
    (一)公司正義原則對法律適用的指導
    (二)對不正義行為的規範有利於實現公司正義
    (三)適用公司正義原則應結合利益衡量
  五、公司正義對公司自治的制衡
    (一)對公司自治的誤解:法院不能幹預公司自治事項
    (二)公司正義對公司自治的制衡
  六、結論
第二章  公司人格否認
  一、公司人格否認的法律機理
    (一)法人獨立人格的意義
    (二)法人人格否認的引入:衡平正義的體現
    (三)公司人格否認理論的體系性重構
    (四)濫用法人人格否認的控制:法人人格否認的再平衡
  二、公司人格否認的規範模式
    (一)公司人格否認的判例法模式
    (二)公司人格否認的成文法模式
    (三)成文法模式的問題與克服
  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一)公司人格否認訴訟的原告
    (二)公司人格否認訴訟的被告
    (三)公司人格否認訴訟中的公司地位
  四、公司人格否認的行為模式及其重構
    (一)以資本顯著不足為由否定公司人格
    (二)以人格混同為由否定公司人格
    (三)以過度支配與控製為由否定公司人格
    (四)公司人格否認行為模式的重構:資產顯著不足+X
  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抑或補充賠償責任
    (一)連帶責任的解釋沒有太多空間
    (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並不合理
    (三)對《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的修改建議
  六、對指導案例15號的評析
    (一)指導案例15號的基本情況
    (二)對指導案例15號的評析
  七、逆向公司人格否認
  八、結論
第三章  股東派生訴訟

  一、股東派生訴訟產生的基本邏輯:基於公司正義
    (一)民事訴訟的法律障礙
    (二)股東派生訴訟的突破:基於公司正義
    (三)股東派生訴訟有賴於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衡量
  二、股東派生訴訟的適格原告
    (一)股東作為適格原告
    (二)監事會是否可以作為原告
  三、股東派生訴訟中的被告
    (一)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被告
    (二)以他人為被告
  四、股東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
    (一)《美國示範商事公司法》的前置程序:先訴請求
    (二)中國的前置程序:交叉請求
    (三)我國前置程序的豁免
    (四)對交叉先訴請求及其豁免的反思
  五、派生訴訟中的公司調查程序
  六、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反訴
  七、股東代表訴訟的和解
    (一)原、被告之間的和解需要經法院批准
    (二)《九民紀要》應注意的問題
  八、股東派生訴訟中的費用承擔
    (一)訴訟費用的負擔
    (二)股東因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
  九、結論
第四章  股東強制盈餘分配請求權
  一、問題的提出:胡克案的疑問
  二、股東盈餘分配訴訟的主要類型與區分處理
  三、法院對非基於公司決議的盈餘分配訴訟不予支持的理由
    (一)理念上的理由:公司自治原則
    (二)具體制度上的理由
  四、法院一概不予支持:可能與公司正義原則相衝突
    (一)公司自治不能違背公司正義
    (二)替代性救濟措施不一定可行
    (三)公司正義原則要求司法適度干預
  五、股東盈餘分配製度的重新檢討:忽視小股東利益保護
    (一)公司盈餘分配製度的利益結構
    (二)強調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三)公司盈餘分配製度的漏洞:忽視對小股東利益的恰當保護
  六、強制盈餘請求權救濟的具體問題
    (一)公司類型對強制盈餘請求權的影響
    (二)訴的種類:不能局限於撤銷之訴
    (三)董事、控制股東的被告地位
    (四)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之訴的司法審查:以美國為借鑒
    (五)多年未分配是董事失職的重要證據
    (六)公司盈餘分配具體數額的確定
  七、結論
第五章  未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賠償責任
  一、債權人保護在2013年《公司法》修正後面臨的新問題
  二、作為補充責任的未出資股東賠償責任
    (一)補充責任是獨立的責任形態

    (二)作為補充責任的未出資股東賠償責任
  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區分解釋
    (一)「狹義說」的主要理據
    (二)「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應該採取「廣義說」
    (三)解釋方法的再解析:情境區分與適應性解釋
  四、「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確定
    (一)「不能清償」的確定:股東先訴抗辯權
    (二)未出資股東的共同被告地位不會改變賠償順序
  五、出資人的「未屆到期出資」與期限利益
    (一)「未屆到期出資」的解釋路徑選擇
    (二)出資人的期限利益與利息扣除
  六、對《九民紀要》第6條的評析
    (一)《九民紀要》第6條第1項的評析
    (二)《九民紀要》第6條第2項的評析
    (三)《九民紀要》第6條的修改建議
  七、結語
第六章  股東違規增持的民事責任
  一、大額持股信息披露規則面臨的生存危機
    (一)2019年前大額持股信息披露規則的基本構造
    (二)違規舉牌難題的由來:從「寶延風波」開始
    (三)2019年前大額持股信息披露規則面臨的生存危機
  二、違規持股的救濟:從行政責任轉向民事責任
    (一)大額持股信息披露規則的利益衡量
    (二)2019年《證券法》對大額持股信息披露規則的修改
    (三)理想的解決方案:違規行為的恢複原狀
  三、違規增持民事救濟的路徑選擇:基於信息錯誤的解構
    (一)信息錯誤的類型及其特性
    (二)違規增持的構造及其改正規則
    (三)違規增持救濟途徑的探尋:私法救濟的引入
  四、超比例股票買賣合同的效力
  五、限期轉讓違法所購股票
    (一)責令限期轉讓的一般可行性:其為證券法上常見的改正措施
    (二)責令限期轉讓的具體可行性:向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借用」
    (三)可行性的實現路徑:從「責令限期轉讓」到「判決限期轉讓」
    (四)判決限期轉讓的可行性旁證:來自美國的經驗
    (五)小結:判決限期轉讓具有適用空間
  六、違規收益的吐出規則
    (一)違規收益應歸公司所有
    (二)違規收益的吐出規則:美國法上的經驗
    (三)收益歸入權的行使
  七、股票轉讓前的表決許可權制
    (一)違規增持股份的表決權可以限制
    (二)表決許可權制與表決權保全的區別
  八、結論
第七章  有限公司清算義務人:從股東到董事
  一、問題的提出:基於指導案例9號的質疑
  二、有限公司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的演進與現狀
    (一)有限公司股東責任體系的形成
    (二)股東與債權人遭遇「冰火兩重天」:以溫州為例
  三、股東不是清算義務人:在公司治理結構的尋找

    (一)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二)與董事相比,股東不應成為清算義務人
    (三)與監事相比,股東不應成為清算義務人
    (四)與直接責任人相比,股東也不應成為清算義務人
    (五)小結:董事才是真正的清算義務人
  四、制度錯位的根源:陷入誤解之網
    (一)《公司法》第183條的誤植
    (二)對《公司法》第183條的誤讀
    (三)對公司解散效力的誤解
    (四)對公司清算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差異的忽視
  五、董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建構
    (一)清算義務人制度不應廢止:解散與清算之間需要銜接
    (二)制度漏洞的彌補:董事申請破產義務的特別設置
  六、對《九民紀要》相關條款的評論
    (一)對《九民紀要》相關條款的整體評價
    (二)對《九民紀要》具體條款的評析
  七、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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