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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類案精析

  • 作者:周永龍|責編:李群//陳熙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59650
  • 出版日期:2021/12/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81
人民幣:RMB 5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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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梳理了生態環境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典型/高頻問題,並將典型/高頻問題歸集分類。本書共分為10個部分,即主體認定、期限送達、處罰程序、事實認定、調查取證、法律適用、行政許可、國家賠償、強制執行、信息公開,每部分均結合全國範圍內人民法院裁判的典型案例,進一步提煉裁判/執法要旨,釐清法律適用並進行法理精析。
    本書注重發揮案例規範、指導、評價、引領作用,旨在完善案例指導工作機制,拓寬類案執法工作思路,總結執法工作方法,把握執法工作尺度,提升執法工作能力。

作者介紹
周永龍|責編:李群//陳熙
    周永龍,安徽大學法律碩士,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合夥人,江蘇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理事,周PAR說環法微信公眾號創始人。建造師、拍賣師,仲裁員。原某地級市中院副庭長、員額法官。擔任江蘇省、安徽省多地生態環境局,央企、上市公司法律顧問。

目錄
第一部分  主體認定篇
  案例1  合夥關係中違法主體的認定以「經營外觀」為標準——H選礦廠暗管偷排被責令關停案
  案例2  建設項目違法主體的認定——J公司未批先建、未驗先投案
  案例3  租賃關係中違法主體的確定——S公司偷排污水行政處罰案
  案例4  派出機構能否作為處罰主體取決於有無法定授權——N區生態環境局超越職權作出行政處罰案
  案例5  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認定標準——陳某訴Y區生態環境局行政不作為不予受理案
  案例6  責令限期拆除通知須由有權部門依法作出——X織染公司被責令限期拆除案
  案例7  檢測機構的違法行為可由不同機關管轄——P公司出具虛假報告案
  案例8  第三方污染防治運營單位的主體責任——K公司未履行管理義務案
第二部分  期限送達篇
  案例9  不可抗力影響下法定執法期限能否順延或中止——T汽車零部件公司未按規定安裝廢氣處理設施案
  案例10  行政處罰文書的送達方式應合法有效——S公司超標排放顆粒物案
  案例11  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法律後果——D加工廠拒收處罰決定書案
  案例12  監測報告未送達是否屬於程序違法——T保潔公司行政處罰案
第三部分  處罰程序篇
  案例13  行政程序輕微違法可確認違法不撤銷——T公司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案
  案例14  行政處罰程序中「集體討論」的適用情形——C包裝材料公司違法排污行政處罰案
第四部分  事實認定篇
  案例15  認定為「不正常運行」不能僅以環評為依據——J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例16  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變更的可以以變更后的金額作為處罰基準——D公司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變更案
  案例17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有公眾參與並公示——D公司建設項目環評批複案
  案例18  將生產設備搬進租賃廠房生產屬於建設項目——F公司違反「三同時」制度案
第五部分  調查取證篇
  案例19  訊問筆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李某訴K市生態環境局案
  案例20  行政處罰證據的形式應當符合要求——F養殖合作社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21  行政機關對處罰決定的正當性和合法性負有證明責任——Z食品公司違反「三同時」案
  案例22  環境監測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監測資格——E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例23  採樣監測應符合正當程序要求——R公司廢水超標排放案
  案例24  取樣時應製作取樣記錄或將取樣過程記入筆錄——R公司行政處罰被撤銷案
  案例25  採樣或監測結果作為定案依據的條件——D機磚廠超標排污案
  案例26  自認規則在環境行政處罰中的應用——陸某省訴N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27  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Z公司排污行政處罰案
  案例28  沒收違法所得應以取得相關證據為前提——H公司未依法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案
第六部分  法律適用篇
  案例29  「一事不再罰」中的「一事」如何界定——A能源公司違法向外環境超標排放廢水案
  案例30  單位違法「雙罰制」的適用範圍——L市生態環境局重複處罰案
  案例31  按日計罰須謹慎把握適用前提——L公司按日計罰案
  案例32  按日連續計罰要有事實依據及引用條文——G公司按日連續計罰案
  案例33  刑事立案后應根據法律規定判斷能否行政處罰——Z公司違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例34  違法行為連續發生於新法實施前後應分別認定——A公司違法轉移危險廢物案
  案例35  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應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上位法——G衛生中心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例36  違反錯峰生產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屬於不同法律行為——D公司不服W市環保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37  經許可從事餐飲業同時違反環境法律的處理——H飯店行政處罰案
  案例38  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不以超標為處罰要件——Q公司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例39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期間內
  案例45  排污應取得排污許可證——B公司違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例46  危害後果不是罰款的考量要件——H公司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案
第七部分  行政許可篇
  案例47  行政審批應嚴格遵循法定期限——J市生態環境局超期限審批項目申請案
  案例48  行政許可后不履行監管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B生態環境局不履行監管職責案
  案例49  撤銷行政許可應符合法定程序——W新型牆材製造廠環評審批意見被撤銷案
  案例50  逾期未作出准予延續決定不必然延續許可——C公司違法排污行政處罰案
第八部分  國家賠償篇
  案例51  政府信息公開違法當事人有權申請精神損害賠償——楊某某訴W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複議案
  案例52  國家賠償中「直接損失」的理解——曾某富申請國家賠償案
第九部分  強制執行篇
  案例53  註銷公司逃避處罰如何確定被執行人——Z公司註銷公司逃避處罰案
  案例54  派出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不準予強制執行T市環境保護局F區分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55  送達程序不合法不準予強制執行——S縣環保局非訴不予執行案
  案例56  行政強制執行前應履行催告程序——Y農業公司廠房被強拆案
第十部分  信息公開篇
  案例57  濫用知情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缺乏正當性不予立案——楊某柱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案
  案例58  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及形式——申某平訴B分局行政行為違法案
  案例59  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李某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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