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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類案裁判規則與適用/法官裁判智慧叢書

  • 作者:劉樹德//江珞伊|責編:焦春玲//陸建華
  • 出版社:北京大學
  • ISBN:9787301324424
  • 出版日期:2020/10/01
  • 裝幀:平裝
  • 頁數:484
人民幣:RMB 99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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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針對《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各罪名在刑法總則、分則以及程序適用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全面的梳理與解讀,總結審判經驗,提煉審判規則。
    本選題按照《刑法》條文順序,以司法實踐中涉及的爭議問題和典型問題為導向,針對每一個具體問題,分為「裁判規則」和「規則適用」兩個部分,「規則適用」部分又包括規則講解與案例參考。其中,「裁判規則」部分開門見山地指出解決問題應遵循的規則所在,讓讀者「知其然」,而在「規則適用」部分,詳細闡述了規則的具體內容及理論依據所在,讓讀者「知其所以然」,案例參考部分精選典型案例,對抽象規則的具體適用進行了直觀的解讀。
    本書著力于匯總與釋明司法實踐中認定的關於《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各罪名的適用規則和規則緣由,並通過典型案例予以闡明,希望以此進一步細化其規則、明晰其爭議、規範其適用。

作者介紹
劉樹德//江珞伊|責編:焦春玲//陸建華

目錄
第一章  時間效力
  超過舊法追訴時效但根據新法應當追訴的行為如何處理
第二章  犯罪概念
  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如何適用《刑法》第13條「但書」之規定
第三章  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之一:法益
  一、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
  二、如何認定公共安全中的「不特定」
  三、以危害公共安全方式實施的針對特定對象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四章  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之二:行為、結果及因果關係
  一、不純正不作為犯中等價性的判斷
  二、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犯
  三、存在介入因素時,如何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因果關係
  四、不作為犯罪中因果關係如何判斷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存在被害人減損行為的如何處理
第五章  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之三:犯罪主體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能否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
  二、「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六章  違法性判斷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緊急避險的適用及其引發的作為義務
  二、出於搶救車內病人目的,違章駕車引發交通事故的行為如何處理
第七章  有責性判斷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為人主觀心態的區分
  二、醉酒、吸毒等狀態對危害公共安全主觀心態和刑事責任能力的影響
第八章  犯罪形態
  一、如何界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具體危險犯的既遂標準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具體危險犯未遂、中止形態的認定
  三、實際上未產生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行為如何判斷及認定
第九章  共同犯罪
  一、交通肇事後指使駕駛員逃逸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非交通運輸人員對於交通事故存在過錯的如何認定
第十章  自首
  一、餘罪自首中如何區分「不同種罪行」和「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
  二、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的是否屬於翻供
  三、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中自首的認定及從寬處罰的程度
  四、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認定
第十一章  量刑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緩刑適用及被判處緩刑后在上訴期內又犯新罪的法律適用
  二、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中量刑情節如何把握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被害人存在過錯的如何認定
第十二章  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第十三章  放火罪
  一、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放火行為既遂標準如何界定
  二、放火罪與失火罪之區分與轉化
  三、如何區分放火罪與尋釁滋事罪、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敲詐勒索罪等相關犯罪
  四、以放火方式實施他罪的罪數如何認定
  五、如何區分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十四章  爆炸罪
  爆炸罪認定中的罪數問題如何把握
第十五章  投放危險物質罪

  一、如何理解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污染環境罪之間的關係
  二、生產、銷售具有毒害性的產品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十六章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如何理解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險方法」的含義
  二、盜竊、毀壞或私自開採與公共安全相關的公共設施或資源的行為是否屬於「其他危險方法」
  三、射擊、投擲或撞擊等行為是否屬於「其他危險方法」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條中高空拋擲物品行為規定如何適用與理解
  五、使用危險物品或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何認定
  六、私設電網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行為如何認定
  七、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中干擾駕駛和司機擅離職守的行為如何認定
  八、交通「碰瓷」行為如何認定
  九、如何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使用燃料危害公共安全,可能發生火災也可能發生爆炸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公務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如何區分
第十七章  破壞交通工具罪
  一、如何理解破壞交通工具罪中「足以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既遂標準
  二、破壞不特定交通工具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十八章  破壞交通設施罪
  一、如何界定破壞交通設施罪中的「交通設施」
  二、如何判斷破壞交通設施罪中的「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與「造成嚴重後果」
第十九章  破壞電力設備罪
  一、如何判斷破壞電力設備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二、盜竊電力設備過程中以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是否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第二十章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一、如何界定「恐怖主義」的含義
  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並實施其他犯罪的如何認定
第二十一章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
  在網路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行為的如何認定
第二十二章  劫持航空器罪
  如何界定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標準
第二十三章  劫持汽車罪
  劫車行為中劫持汽車罪與搶劫罪如何區分與認定
第二十四章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一、「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的範圍及兩罪既遂的認定
  二、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行為如何認定
第二十五章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一、如何認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中「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範圍
  二、如何理解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中「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含義
  三、如何理解「生產、生活需要」
  四、如何認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中的「情節嚴重」
第二十六章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如何認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的「危險物質」
第二十七章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一、盜竊槍支罪與盜竊罪的關係如何認定
  二、以所盜竊、搶奪、搶劫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二十八章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非法持有槍支罪中共同犯罪如何認定
第二十九章  丟失槍支不報罪
  丟失槍支不報罪中「丟失」及「不及時報告」如何認定
第三十章  交通肇事罪

  一、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中的「道路」
  二、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認定及吸毒是否屬於交通肇事罪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三、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與交通肇事刑事責任如何區分
  四、如何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五、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六、如何區分交通肇事罪與利用交通工具實施的故意殺人罪
  七、交通肇事後指使他人頂罪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三十一章  危險駕駛罪
  一、如何理解危險駕駛罪中的「醉酒」
  二、如何理解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車輛範圍
  三、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中行為人主觀心態如何判斷
  四、如何理解危險駕駛罪中「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五、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中部分從寬情節如何認定及處理
  六、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並抗拒檢查的如何認定
  七、如何把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據標準
  八、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區分
第三十二章  重大責任事故罪
  如何區分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其他相關犯罪
第三十三章  危險物品肇事罪
  一、如何理解危險物品肇事罪「危險物品」的範圍
  二、如何認定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體
第三十四章  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直接責任人員」是否限於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中的「直接責任人員」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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