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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釋義

  • 作者:編者:龍衛球|責編:韓璐瑋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21621525
  • 出版日期:2021/09/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46
人民幣:RMB 7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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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本法共8章74條,在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應遵循的原則和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權利義務邊界,健全個人信息保護的工作體制機制,是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基礎性法律。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本書立足學理解釋,面向社會實踐,通過簡潔扼要的語言,從明晰立法背景、闡釋規範對象、明確適用範圍、梳理關聯規定等方面,對每個條文進行了深入分析和全面解讀。本書為理論學者研究法律、實務人員適用法律、在校師生學習法律、社會大眾遵守法律提供了指引,是保障個人信息權益,規範個人信息處理的推薦參考用書。

作者介紹
編者:龍衛球|責編:韓璐瑋
    龍衛球,江西吉水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中組部「萬人計劃」哲學社科領軍人才,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中美富布萊特學者。民法典立法專家,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合同編」召集人。兼任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網路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工信部法律顧問、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咨詢專家、工信部「工業和信息化法治戰略與管理重點實驗室」主任、國家網新辦「網路空間國際治理研究基地」主任、中國科協「科技組織與科技政策研究院」執行院長等。著有《民法總論》《民法基礎與超越》《法學的日常思維》《法學的自覺》等。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第四條  【個人信息的概念】
  第五條  【合法、正當、必要與誠信原則】
  第六條  【個人信息處理的基本原則】
  第七條  【公開透明原則】
  第八條  【個人信息質量原則】
  第九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負責原則】
  第十條  【個人信息處理的禁止性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個人信息保護的主要任務】
  第十二條  【個人信息保護國際交流合作】
第二章  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性基礎】
  第十四條  【知情同意原則的定義】
  第十五條  【個人信息撤回權】
  第十六條  【不得拒絕服務原則】
  第十七條  【個人信息的告知規則】
  第十八條  【告知義務的豁免及延遲】
  第十九條  【對個人信息保存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條  【共同處理個人信息的權義約定和責任承擔】
  第二十一條  【委託處理個人信息】
  第二十二條  【個人信息移轉】
  第二十三條  【個人信息分享】
  第二十四條  【自動化決策】
  第二十五條  【個人信息公開】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圖像、身份識別信息收集規則】
  第二十七條  【已公開個人信息的處理】
  第二節  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
  第二十八條  【敏感個人信息的定義及處理原則】
  第二十九條  【敏感個人信息特別同意規則】
  第三十條  【敏感個人信息告知義務】
  第三十一條  【未成年人同意規則】
  第三十二條  【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法定限制】
  第三節  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定義務與法律適用】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依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對個人的告知義務】
  第三十六條  【個人信息的境內存儲和境外提供風險評估】
  第三十七條  【法定公共職能的組織的參照適用】
第三章  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
  第三十八條  【個人信息跨境條  件】
  第三十九條  【出境的告知要求】
  第四十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  【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主管批准】
  第四十二條  【境外違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第四十三條  【針對中國的歧視性禁止、限制措施的對等原則】
第四章  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知情權和決定權】
  第四十五條  【查閱權、複製權和可攜帶權】
  第四十六條  【更正權和補充權】
  第四十七條  【刪除權】
  第四十八條  【要求解釋和說明權】
  第四十九條  【死者個人信息保護】
  第五十條  【個人信息權利行使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
第五章  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十二條  【個人信息負責人制度】
  第五十三條  【境外個人信息處理者設立境內專門機構或指定代表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  【定期合規審計義務】
  第五十五條  【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義務】
  第五十六條  【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的內容】
  第五十七條  【個人信息泄露等事件的補救措施和通知】
  第五十八條  【超大互聯網平台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第五十九條  【受托方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第六章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六十條  【個人信息保護監管的職能劃分】
  第六十一條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的基本職責】
  第六十二條  【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第六十三條  【個人信息保護措施】
  第六十四條  【約談、合規審計】
  第六十五條  【投訴、舉報機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非法處理個人信息、未依法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七條  【信用檔案制度】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不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個人信息侵害的公益訴訟】
  第七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適用除外】
  第七十三條  【術語定義】
  第七十四條  【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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