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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重點解讀與案例解析

  • 作者:編者:劉新宇|責編:劉曉霞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21621204
  • 出版日期:2021/08/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43
人民幣:RMB 26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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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共設八章,分別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章節設定相對應,筆者根據自己的從業經驗對立法規定逐一進行重點解讀與實務分析,並就相關典型案例加以解析,力圖以專業的法律從業者視角為讀者提供前沿的實務觀點和合規指引。本書第一章是對《個人信息保護法》「總則」部分的梳理,主要就立法目的、個人信息相關概念定義、法律適用範圍以及基本原則等內容進行解讀,摹畫出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基本框架。第二章著重於「個人信息處理基本規則」,分三節介紹了本次立法中個人信息處理的一般規定、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以及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並結合現有實務案例進行要點解讀,以使讀者更加快速地理解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規則要義。第三章為「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對於跨境提供個人信息的合規要件、處理規則、合規例外、國際協助處理規則進行梳理,本章為本次立法的全新規定,也凸顯出個人信息跨境規制的重要意義。第四章為「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根據最新立法規定對個人信息知情權、決定權、查閱複製權、可攜帶權、更正權、刪除權等權利內涵進行細化解讀,並就死者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加以分析。第五章為「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主要包括個人信息處理者的一般安全義務、數據保護官規則、風險評估規則和泄露信息及時報告的義務,本章為數據企業合規實務提供了基礎指引,具有重要的實務意義。第六章涉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立法確立了以網信辦為主導的個人信息保護行政監管體系,並細化相應部門職責,構建起我國個人信息的基本監管框架。第七章為對「法律責任」部分的梳理,分別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個方面對違法收集、處理和利用個人信息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加以解讀,特別介紹了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制度。第八章為對「附則」部分的介紹,主要包括適用本法的例外情形以及相關名詞定義。

作者介紹
編者:劉新宇|責編:劉曉霞
    劉新宇,法學博士,現為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劉新宇律師擅長網路安全與數據保護、資產證券化與金融產品及相關爭議解決。劉律師深刻理解網路安全與數據保護對現代商業的全方位影響,並能從企業運營戰略的角度為客戶提供該領域的「一站式」法律服務。     劉律師現任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網路安全特聘講師、全國律協網路與高新技術委員會委員、上海市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協會理事、上海市金融信息行業協會理事、浦東新區社會信用促進中心監事、浦東新區投融資協會監事、華東政法大學特聘校外導師、復旦大學司法研究中心實務部門研究員。     憑借精湛的專業技能、廣泛的客戶認可和超卓的執業表現,劉新宇律師近年來先後榮獲2019《亞洲法律雜誌》「客戶優選律師20強」、2019 LEGALBAND「中國10佳金融科技律師」、2020 the Legal 500 「Fintech領域領先律師」、2020 IFLR1000中國「領先律師」等榮譽。         jeffreyliu@zhonglun.com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第四條 【個人信息及個人信息處理的定義】
  第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
  第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必要性要求】
  第七條 【明示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要求】
  第八條 【個人信息的準確、完整要求】
  第九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安全保障責任】
  第十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禁止性行為】
  第十一條 【國家在個人信息保護中的職責】
  第十二條 【個人信息保護的國際合作機制】
第二章 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礎】
    第十四條 【取得個人同意】
    第十五條 【同意的撤回】
    第十六條 【不得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
    第十七條 【告知的要求】
    第十八條 【告知的例外】
    第十九條 【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第二十條 【共同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責任分配】
    第二十一條 【個人信息的委託處理】
    第二十二條 【個人信息的轉移】
    第二十三條 【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二十四條 【自動化決策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個人信息的公開】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已公開個人信息的處理】
  第二節 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
    第二十八條 【敏感個人信息的定義及處理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處理敏感信息的單獨同意與書面同意】
    第三十條 【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特殊告知要求】
    第三十一條 【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特殊限制】
    第三節 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規則】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要求】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告知義務及例外】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存儲】
    第三十七條 【具有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處理個人信息的要求】
第三章 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
  第三十八條 【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條件】
  第三十九條 【向境外傳輸個人信息的告知要求與同意要求】
  第四十條 【特殊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 【向境外司法或執法機構提供個人信息的批准要求】
  第四十二條 【限制或者禁止個人信息提供清單制度】
  第四十三條 【對等反制措施制度】
第四章 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知情權和決定權】
  第四十五條 【查閱權、複製權和可攜帶權】
  第四十六條 【更正權和補充權】
  第四十七條 【刪除權】
  第四十八條 【解釋與說明義務】
  第四十九條 【死者個人信息權利的行使】
  第五十條 【個人信息權益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
第五章 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安全保護義務】
  第五十二條 【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 【境外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專門機構或指定代表】
  第五十四條 【個人信息合規審計】
  第五十五條 【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第五十六條 【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的具體內容】
  第五十七條 【個人信息泄露事件處置】
  第五十八條 【重要互聯網平台特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第五十九條 【受托人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義務】
第六章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六十條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行政監管部門】
  第六十一條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的工作內容和職責】
  第六十二條 【國家網信部門的統籌協調職責】
  第六十三條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可採取的措施】
  第六十四條 【約談與合規審計】
  第六十五條 【投訴、舉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個人信息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信用懲戒制度】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不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個人信息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個人信息公益訴訟制度】
  第七十一條 【個人信息違法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不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特殊情形】
  第七十三條 【定義】
  第七十四條 【施行時間】
核心關聯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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