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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20.2總第82輯)/中國審判指導叢書

  • 作者:編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責編:張奎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ISBN:9787510932007
  • 出版日期:2021/06/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31
人民幣:RMB 50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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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20.2總第82輯)/中國審判指導叢書》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寫,為中國審判指導系列叢書之一。旨在傳播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優秀民事審判工作經驗,對最新疑難精典案例進行探討與解析,提供審判實踐中解決疑難問題的思路,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履行對下指導的工作平台。

作者介紹
編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責編:張奎

目錄
【人民法庭工作專題】
  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動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
  實現新發展——在第四次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2020年11月18日  周強
  正確處理六個關係推動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實現新發展  人民法院民一庭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服務與保障工作專題】
  人民法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
  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2020年7月20日
  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保障——對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市場經濟司法保障意見
的解讀  賀小榮  鄭學林  劉敏  潘傑
  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人民法院民一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體改司負責人就《關於為新
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答記者問
【司法解釋專題】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物權編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道交一體化工作專題】
  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蓋於在全國推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2020年5月6日
【學習貫徹民法典專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關於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的理解與適用  汪軍
【勞動爭議專題】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粹》的通知
  2020年12月18日
  上海法院勞動人事爭議「裁審數據一網通」平台建設的專題報告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多元解紛視角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的再完善——以J省N市裁審銜接機制實施情況為樣本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課題組
【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2020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的理解與適用  劉樹德  胡繼先
【理論前沿】
  全裝修商品房買賣合同裝修「縮水」的司法規制  李駿睢  曉鵬
  申請訴中保全行為錯誤的認定路徑——以成陽新興分散式能源有限公司與興平市玉祥天然氣
  有限公司申請訴中行為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為例  姚建軍
【指導性案例】
  夫妻財產約定與夫妻之間的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解析】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
  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上訴人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上訴人天津國儲置業
  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儲能源化工(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睿拓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  王丹
【地方法院案例解析】
  遺贈扶養協議中的受遺贈人應否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吳某奇訴伍某等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  陸逸  衛潔
  關於A2實習期內駕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能否免責的司法認定  陳肖

【地方法院調研】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涉新冠肺炎疫情
  民事案件有關情況的報告
【裁判文書選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7)最高法民再1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8)最高法民終12號
【民事審判信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但在繼承案件中析出配偶遺產時,是否可以不採取一人一半的方式,而是生存配偶基於去世配偶的過錯行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等,假設事實無爭議),請求多分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實踐中,在確定少分或不分的數額時,是針對夫妻財產總額,還是僅針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部分財產?
民法典將婚慨法規定的無效或被敏銷的婚姻「自始無效」,政為「自始沒有法徘約案力」,該修改的目的提什麼,法律后聚上有
何不同?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顏,轉移、變賣、級賽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微夫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民法典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政,刪除了「離婚時」的時間限定條件。民法典施行后正在審理的一、二窗離婚案件如何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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