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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與差役)(精)/實踐社會科學系列

  • 作者:(美)白德瑞|責編:劉隆進|總主編:黃宗智|譯者:尤陳俊//賴駿楠
  • 出版社:廣西師大
  • ISBN:9787549576258
  • 出版日期:2021/07/01
  • 裝幀:精裝
  • 頁數:482
人民幣:RMB 9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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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長期以來,幾乎所有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學術著作,皆漫畫式地將衙門吏役普遍描述為貪腐成性、一心只為追求自身私利之輩,認為這些「為官之爪牙」的小人物在侵蝕著帝國統治的根基。
    本書利用清代巴縣檔案中的豐富素材,向我們展示了與上述刻板印象大為不同的另一幅歷史圖景。清代巴縣衙門的書吏和差役們,自己在其內部創製出了並奉行著一些相當精細的慣例、規矩與程序,以用來將諸如招募吏役新人、內部晉陞和分派承辦各種有利可圖的任務等事項加以規範化和標準化,同時通過對某些吏役濫用手中權力的極端個案進行內部懲戒的方式,來避免因此招致長官的連帶追究。這些被吏役們稱為「房規」「班規」的慣例、規矩與程序,往往也為巴縣知縣們所實際認可。後者在解決吏役們內部發生的爭端時,常常會對這些慣例、規則與程序加以實際維護。但是,這些事實上發揮著行政法律制度之功用的慣例、規則與程序,卻不被清代的正式法律所承認,其中一些做法甚至歷來被朝廷視為非法的並下令禁止(例如陋規的收取)。不過即便如此,上述這些慣例、規矩與程序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實際上在彌補著由於缺乏正式規則而造成的空隙。因此,吏役們憑借自身對於辦理縣衙公務而言的那種不可或缺性以及此類行為的慣例化特點,獲得了一種「非正式的正當性」(informal legitimacy)。
    本書超越了那些將衙門吏役簡單視為反面人物的刻板印象描述,從而更為全面深刻地理解這些人物在清代縣衙當中所實際扮演的角色,並思考其活動是如何可能影響到清代的國家與地方社會之關係。它不僅在瞿同祖等前輩們所做的先行研究之基礎上做出了創新性的學術推進,而且揭示了迥異於馬克斯·韋伯所描畫的現代西方理性化官僚行政的另一種行政行為模式。

作者介紹
(美)白德瑞|責編:劉隆進|總主編:黃宗智|譯者:尤陳俊//賴駿楠

目錄
第一章  非法的「官僚」們
  第一節  學界以往的研究
    一  行政機構與官僚制
    二  國家與社會
    三  腐敗
  第二節  19世紀的巴縣
第二章  書吏
  第一節  內部組織情況
    一  組織架構
    二  功能與職責
  第二節  人員類型
    一  典吏
    二  經書
    三  卯冊無名的書吏
    四  代書
  第三節人數
  第四節  出身背景與家庭經濟狀況
  第五節房規
    一  內部懲戒與爭端解決
    二  保舉與任用
    三  排名與晉陞
  第六節  非法行為的正當化
第三章  家人、朋黨和派系
  第一節  親族關係
    一  在巴縣衙門中承充書吏的金氏族人
    二  吏房:兄弟與賄賂
  第二節  庇護人、派系與朋黨
    一  庇護關係
    二  拉幫結派
  第三節工房
    一  前奏:地盤爭奪戰
    二  盧禮卿與伍秉忠之間的衝突
    三  復充書吏
    四  尾聲
  第四節結論
第四章差役
  第一節  內部組織與人員管理
    一  分工與排名
    二  職責
  第二節  服役期限、內部晉陞與糾紛解決
    一  服役期限
    二  新人徵募與內部晉陞
    三  懲戒手段與糾紛解決
  第三節  「瞞上」
  第四節  「豈盡無良?」
  第五節  品行端正的公人與道德敗壞的差役
第五章  不當的聯盟與知縣的手下
  第一節  責任關係網
    一  派系
    二  庇護人與被庇護人

  第二節重思「爪牙」
    一  國家的代理人/當地民眾的敵人
    二  19世紀巴縣的田賦與各種附加稅
    三  收稅人
    四  包稅人
  第三節  社會基層的朋友們
第六章  司法的經濟因素
  第一節  案費與收入
  第二節  焦點:圍繞案件管轄分工與案費分配而發生的爭執  
    一  書吏們內部的糾紛
    二  差役們之間的衝突
    三  小結
  第三節  控制與權威
    一  抑制吏役擾害百姓:對案費收取數額加以限制
    二  三費局
    三  盡量不讓糾紛進入縣衙:非正式糾紛解決渠道的正式化
    四  巴縣知縣下轄的佐雜衙門
  第四節餘論
第七章  不可或缺之人的正當性
  第一節  非正式的正當性
  第二節  地方衙門吏役的「腐敗」
  第三節  權力網路
附錄
  附錄一  巴縣衙門各房的差務分工
  附錄二  巴縣衙門書吏當中的金氏族人
  附錄三  巴縣衙門工房書吏們就互助及待承辦案件分派所訂立的合約(光緒二十年,1894)
  附錄四  案費章程與三費章程(光緒三十二年,1906)
  附錄五  巴縣衙門各房案件管轄分工(光緒三十一年,1905)
  附錄六  巴縣衙門糧役就案件管轄分工訂立的合約(光緒二十八年,1902)
參考文獻
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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