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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

  • 作者:編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責編:王婷//陳思//尹立霞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ISBN:9787510930799
  • 出版日期:2021/04/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41
人民幣:RMB 8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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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20年3月23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97次會議討論通過,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實施。這部司法解釋是在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訴訟司法解釋。這部司法解釋的發布,將對推進嚴格規範文明執法、促進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推進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產生積極影響。本書以司法解釋條文為序,對每個條文按【條文主旨】【起草背景】【條文釋義】【實務指導】的體例編寫,力求結構嚴謹、內容精練、用語規範、分析透徹。

作者介紹
編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責編:王婷//陳思//尹立霞

目錄
第一部分  條文文本與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
  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第二部分  條文理解與適用
  第一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涵義的規定。
  第二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應當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範圍的規定。
  第三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中,確定出庭應訴的行政
  機關負責人的規定。
  第四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的規定。
  第五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程序的規定。
  第六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身份證明的規定。
  第七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多次庭審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規定。
  第八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正當理由的規定。
  第九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就不能出庭理由提供證明材料、人
  民法院對其進行審查及是否導致延期開庭的規定。
  第十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對行政機關委託相應工作人員的審查的規定。
  第十一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時行使訴訟權
  利、履行訴訟義務以及對於訴訟參與人、其他人擾亂法庭秩序
  的情況的規定。
  第十二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負責人出庭義務如何處理的
  規定。
  第十三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對當事人提出異議的處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以公開、報告、通報等形式進一步監督促進行政機
  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規定。
  第十五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司法解釋時間效力的規定。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
  1.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的副職
  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可以作為行政機關負責
  人出庭應訴
  2.複議機關與原行政行為作出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均出庭應訴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對於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
  知被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出庭應訴
  4.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出庭應訴不屬於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之法定
  事由
  5.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事項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
  6.行政機關出庭的「相應的工作人員」是否必須是公務員
  7.行政機關概括說明「因公出差」不屬於負責人未出庭應訴的
  正當理由
  8.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理由的審查
  9.當事人在參加訴訟活動時,應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履行訴訟
  義務,遵守法庭規則
  10.擬制撤訴在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出庭應訴情形下的適用
  11.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均不出庭的法律責任
  12.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  專家學者文章
  1.完善行政被告出庭應訴代表人新制度的重要舉措
  2.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惠及依法行政與法治政府建設
  3.官員為什麼出庭?
  4.進一步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5.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及其法治意義
  6.行政機關負責人緣何出庭?
  7.作為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配套機制的行政機關負責人
  出庭應訴
  8.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為持續穩定推進基層民
  主的一項制度創新
  9.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10.「告官能見官」「出庭又出聲」全力推動行政機關
  負責人出庭應訴常態化
  11.「告官能見官、見管事的官」將成為行政訴訟新
  常態
  12.深挖應訴潛能回應司法需求規範構建行政機關
  負責人出庭應訴新秩序.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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