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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全流程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

  • 作者:張思星|責編:高惠娟//王金強
  • 出版社:中信
  • ISBN:9787521725681
  • 出版日期:2021/03/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92
人民幣:RMB 9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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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這是資深法律專家張思星凝結多年律師執業經驗,針對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法律難題,結合司法案例,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詳細講解,並精心提出解決方案的一本法律實務書。
    時間上,本書涵蓋了破產啟動到破產結束及預防的各個流程;廣度上,本書涉及參與企業破產的各個群體,以及這些群體如何在破產程序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書體例嚴謹、分析細緻、語義清晰,幫助讀者掌握破產法律實務操作方式,規避風險,適合從事破產法律實務的法官、律師、企業法務、審計評估相關工作人員及企業管理者、法學專業學生閱讀。

作者介紹
張思星|責編:高惠娟//王金強
    張思星,資深律師,北京九穩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第三屆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會副主任。     代表作:《法律常識》《企業破產全流程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人力資源管理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企業常見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全書》《法律百科:看得懂用得上的法律常識》。     執業領域: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民商事訴訟、刑事辯護等。尤其在企業管理咨詢、常年法律顧問、招投標與政府採購領域經驗頗豐,其發起組建的「為企業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務和賦能」的服務理念及律師團隊,得到廣泛好評。     現擔任法律顧問和服務的單位有: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衛生健康委黨校、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康復研究中心、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口文化發展中心、中國家庭報社、中國愛華影視中心以及近百家國企、央企、民營企業。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破產與破產法
  一、破產制度的淵源
  二、破產法的目的、功能
  三、破產法的基本原則
  四、破產法的適用範圍與破產原因
  五、破產案件的管轄與法律適用
  六、充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七、破產案件中常見法律術語解釋
第二章  破產程序的啟動
  第一節  破產申請
    一、破產申請主體條件
    二、破產申請資料的提交
    三、破產申請的撤回
    四、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破產申請的時限與受理裁定書的送達
    五、立案受理階段債務人的異議權與相關材料的提交
    六、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不予受理或駁回
    七、網路平台破產申請的提出與受理
    八、破產前的審計
  第二節  破產受理
    一、人民法院對破產管理人的指定
    二、受理破產申請的通知及公告
    三、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義務
    四、禁止個別清償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的清償與交付義務
    六、對待履行合同的處理
    七、破產程序開始對其他法律程序的效力
第三章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任命、解任與任職條件
  二、管理人的法定職責
  三、管理人的勤勉義務與更換管理人的規定
  四、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員的規定
  五、刻制管理人印章與開立管理人賬戶
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的財產範圍
  二、涉及債務人財產的可撤銷的行為與無效行為
  三、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追回
  四、取回權
  五、破產抵銷權的行使及限制
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一、破產費用的範圍
  二、共益債務的範圍
  三、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的清償
第六章  債權申報
  一、債權申報的條件和特徵
  二、未到期債權、附利息債權與附條件、附期限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債權的申報
  三、職工工資債權的申報
  四、債權人申報債權的一般要求
  五、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的債權申報
  六、因合同解除或終止而導致的債權申報

  七、因票據原因而導致的債權申報
  八、債權的補充申報與對申報材料的整理、確認等
第七章  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及其表決權
  二、債權人會議主席及其職責
  三、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四、債權人會議的召開
  五、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六、債權人的複議權
  七、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
  八、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
  九、管理人對債權人委員會的報告義務
第八章  破產清算
  第一節  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的情形與障礙
    二、優先受償債權的處理
  第二節  變價和分配
    一、破產財產變價規定
    二、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與方式
    三、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四、特殊債權的破產財產分配規定
  第三節  破產程序的終結
    一、破產程序終結的情形
    二、破產程序終結后的手續辦理
    三、管理人的職務終止
    四、破產財產追加分配的規定
    五、連帶債務人的繼續清償責任
第九章  破產預防
  第一節  重整
    一、重整的申請主體
    二、人民法院對重整申請的審查與裁定
    三、重整期間的界定
    四、重整期間財產與營業事務的管理
    五、重整期間有關擔保物權的規定
    六、重整期間的取回權
    七、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出資人、董監高行為的限制
    八、重整程序的終止
    九、重整計劃草案的提出與製作
    十、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通過與批准
    十一、重整計劃草案的再表決與強制批准
    十二、重整計劃的執行和監督主體
    十三、管理人監督職責的終止與監督期的延長
    十四、重整計劃的效力
    十五、重整計劃被裁定終止的效力
    十六、債務人清償責任的免除
  第二節  和解
    一、和解申請的提出與裁定
    二、和解協議的通過與認可
    三、和解協議的約束力
    四、和解協議的無效與未履行

    五、債權人與債務人自行達成協議
    六、債務人可依照和解協議免除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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