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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理解與適用

  • 作者:編者:佟麗華|責編:程思//秦智賢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21614053
  • 出版日期:2021/01/01
  • 裝幀:平裝
  • 頁數:447
人民幣:RMB 79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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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以最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條文為藍本,逐條闡釋條文意義,並配以條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幫助讀者全方位理解《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新規定新精神和新理念。全書體例設置如下:1.本章提要,對每章的核心內容進行全局說明。2.條文主旨,用一句話說明法條的核心要義。3.理解與適用,在精準闡釋法條原意的基礎上著重解決實務問題,對法律的適用進行深入探討。4.相關條文,幫助讀者全面了解與該條文有關的法律規定。5.案例分析,通過以案釋法幫助讀者進一步理解法律的適用要點。

作者介紹
編者:佟麗華|責編:程思//秦智賢
    佟麗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擔任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末成年人法學研究會會長等社會職務。佟麗華近20年來致力於我國未成年人保護事業的發展,他創辦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直接為成千上萬的未成年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組建了遍布全國的未成年人保護志願律師協作網路,是中國兒童領域在聯合國唯一具有經社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的社會組織。他先後承擔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教育部等單位委託重大課題,深入參與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眾多法律法規政策的起草論證工作,是近年來中國兒童保護立法政策的主要參與者和推動者。他先後獲得「全國勞動模範」「全國五一勞動獎章」「中國五四青年獎章」等榮譽,先後受到習近平總書記等多位中央領導同志接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未成年人的定義】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的四大權利和平等保護】
  第四條  【未成年人保護的原則和要求】
  第五條  【對未成年人的教育】
  第六條  【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主體】
  第七條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
  第八條  【政府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劃和經費保障】
  第九條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第十條  【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的職責】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保護的強制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科學研究和加強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四條  【國家表彰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五條  【家庭保護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  【監護人必須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  【監護人禁止實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監護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  【聽取未成年人意見原則】
  第二十條  【監護人的保護及報告義務】
  第二十一條  【禁止脫離監護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條  【委託照護基本要求及禁止情形】
  第二十三條  【委託照護情形下監護人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二十五條  【教育方針和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工作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第二十八條  【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
  第二十九條  【關愛幫助留守和困境未成年學生】
  第三十條  【學校開展身心教育】
  第三十一條  【學校開展勞動教育】
  第三十二條  【學校開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及監護人應保障未成年學生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加強衛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六條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和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置】
  第三十八條  【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生欺凌防控的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條  【學校防治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一條  【參照適用範圍】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四十二條  【全社會關心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條  【居(村)民委員會的未成年人保護職責】
  第四十四條  【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免費、優惠開放及社會支持】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優惠】

  第四十六條  【公共場所的母嬰便利措施】
  第四十七條  【禁止限制優惠】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藝作品】
  第四十九條  【新聞媒體報道未成年人事項的要求】
  第五十條  【禁止製作、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文藝作品】
  第五十一條  【以顯著方式提示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五十二條  【禁止製作、傳播有關未成年人的色情製品】
  第五十三條  【禁止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商業廣告】
  第五十四條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侵害】
  第五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及設施的特別要求】
  第五十六條  【對公共場所未成年人安全保障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七條  【賓館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八條  【禁止未成年人進入不適宜場所】
  第五十九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和彩票】
  第六十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
  第六十一條  【禁止使用童工及對未成年工的保護】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從業禁止要求及信息查詢制度】
  第六十三條  【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特殊保護】
第五章  網路保護
  第六十四條  【網路素養的培養和提高】
  第六十五條  【鼓勵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內容和產品】
  第六十六條  【網信等政府部門對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職責】
  第六十七條  【網信等部門確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網路信息的種類、範圍和判斷標準】
  第六十八條  【政府部門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職責】
  第六十九條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及安全措施的應用】
  第七十條  【學校對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的限制及管理】
  第七十一條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使用網路行為的引導和監督】
  第七十二條  【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網路處理的特殊保護】
  第七十三條  【對未成年人網路發布私密信息的特殊保護】
  第七十四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特殊職責】
  第七十五條  【未成年人網路遊戲電子身份統一認證制度】
  第七十六條  【對未成年人參與網路直播的特殊規定】
  第七十七條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網路欺凌】
  第七十八條  【未成年人對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投訴舉報權】
  第七十九條  【社會公眾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投訴舉報權】
  第八十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及強制報告義務】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八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內設機構和人員的要求】
  第八十二條  【政府對開展家庭教育的指導服務】
  第八十三條  【政府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第八十四條  【政府發展托育、學前教育的職責】
  第八十五條  【政府發展職業教育的職責】
  第八十六條  【政府保障殘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職責】
  第八十七條  【政府保障校園安全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保障校園周邊安全的職責】
  第八十九條  【政府保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的職責】
  第九十條  【政府對學生衛生保健和心理健康的職責】
  第九十一條  【政府對困境未成年人的分類保障職責】
  第九十二條  【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  【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的方式】

  第九十四條  【民政部門承擔長期監護職責的情形】
  第九十五條  【對被長期監護未成年人的收養】
  第九十六條  【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民政部門監護職責的配合】
  第九十七條  【政府應當開通未成年人保護熱線】
  第九十八條  【違法犯罪人員信息的免費查詢服務】
  第九十九條  【政府對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社會組織的培育、引導和規範】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一百條  【司法保護的責任主體】
  第一百零一條  【對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機構、人員和考核標準的特殊要求】
  第一百零二條  【對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則要求】
  第一百零三條  【辦理案件中對未成年人隱私的特殊保護】
  第一百零四條  【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的要求】
  第一百零五條  【檢察機關對涉及未成年人訴訟活動等的法律監督權】
  第一百零六條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和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責】
  第一百零七條  【法院審理家事案件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一百零八條  【監護人資格撤銷的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  【家事案件中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制度】
  第一百一十條  【對涉案未成年當事人及證人的特殊保護】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遭受性侵害和暴力傷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特殊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的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及女性特殊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待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針和原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檢法司單位的建議權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檢法司單位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的職責】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及社會工作者參與司法保護】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監護侵害行為的干預及追責】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未給予未成年人優惠政策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製作、複製、出版、傳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製品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場所運營單位及住宿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學校、幼兒園周邊場所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禁止場所吸煙、飲酒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法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信息查詢及從業禁止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反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  【特殊用語的定義】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法適用對象的特殊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新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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