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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註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註釋書系列

  • 作者:編者:白如銀|責編:喬先彪//陳曦//謝瑾勛//孫振宇
  •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
  • ISBN:9787516223048
  • 出版日期:2021/01/01
  • 裝幀:平裝
  • 頁數:916
人民幣:RMB 99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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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以《招標投標法》的法律條文為註釋對象。為方便理解適用和查詢檢索,在每一法條前我都添加了條文要旨,並根據內容需要安排以下全部或部分內容:
    【立法·要點註釋】摘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釋義》中該條文解釋的要點,主要涵蓋概念定義、構成要件、注意事項等內容。
    【相關法律】收錄《民法典》《政府採購法》《建築法》《刑法》等法律中與招標投標相關聯的法律條文。
    【行政法規】及其項下【要點註釋】收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文,並摘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規司、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金司、監察部執法監察司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中的該條文解釋要點,同樣涵蓋概念定義、構成要件、注意事項等內容,並將釋義原文中引用的《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文替換為《民法典》相應法律條文。另外,本欄目還收錄了《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中與招標投標相關聯的條文。
    【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收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國家部委發布的關於招標投標的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相關條文。
    【司法解釋】及其項下【要點註釋】收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中與招標投標相關的條文,因其與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相關條文內容基本一致,故同時摘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中相關條文的解釋要點,主要涵蓋內容同法律、行政法規。
    【司法文件】收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除司法解釋外的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文件中涉及招標投標的相關條文。
    【地方法院規定】收錄部分地方高院制定的意見、紀要、指引、解答、指南等文件中涉及招標投標的相關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收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的案例的要旨及內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收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示範意義的裁判的要旨及內容摘要。
    【法院參考案例】收錄地方法院作出的具有典型意義的裁判的要旨及內容摘要。這些案例很多都在《人民法院案例選》《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等公開出版物中刊載,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編者說明】對相關立法沿革、變化情況或司法觀點進行梳理、說明。

作者介紹
編者:白如銀|責編:喬先彪//陳曦//謝瑾勛//孫振宇
    白如銀,現任職於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國有企業一級法律顧問、高級經濟師,國家電網公司專業領軍人才、高級兼職培訓師,華北電力大學電力立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糾紛調解中心調解員。擔任主編或副主編出版《招標投標焦點難點探析》《招標投標典型案例評析》《招標投標常用法律法規便查手冊》《政府採購全流程百案精析》《招標活動法律保障工作實務指南》等專著10部,在《招標採購管理》《招標與投標》等雜誌發表文章100余篇,獲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徵文一、二等獎等獎項。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和調整對象】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第四條  【禁止規避招標】
  第五條  【基本原則】
  第六條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七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人】
  第九條  【招標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第十條  【招標方式】
  第十一條  【適用邀請招標的情形】
  第十二條  【自行招標和代理招標】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條件】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獨立性】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範圍】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
  第十七條  【投標邀請書】
  第十八條  【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踏勘現場】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第二十四條  【編製投標文件的時間】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文件的編製】
  第二十八條  【投標文件的送達】
  第二十九條  【投標文件的補充、修改、撤回】
  第三十條  【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項目】
  第三十一條  【聯合體投標】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串通投標】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的時間與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參加人】
  第三十六條  【開標方式】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評標的保密】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澄清或者說明】
  第四十條  【評標】
  第四十一條  【中標條件】
  第四十二條  【否決所有投標】
  第四十三條  【禁止與投標人進行實質性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
  第四十六條  【訂立書面合同和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七條  【書面報告招標投標情況】
  第四十八條  【禁止轉包和有條件分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責任】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泄露招投標活動有關秘密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串通投標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騙取中標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違規談判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違法轉包、分包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不按招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責任】
  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二條  【干涉招投標活動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中標無效的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異議或者投訴】
  第六十六條  【不進行招標的項目】
  第六十七條【適用除外】
  第六十八條【生效日期】
附錄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2021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年3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2014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3月1日)
  二、部門規章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2018年1月1日)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2013年5月1日)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13年5月1日)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2013年5月1日)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年5月1日)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2013年5月1日)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7年5月1日)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9年3月18日)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9年3月13日)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6年2月1日)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9年1月1日)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4年7月1日)
    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9年9月9日)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2002年1月1日)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3年2月1日)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2014年4月1日)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7年10月1日)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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