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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解讀與適用

  • 作者:編者:秦前紅|責編:董昱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46469
  • 出版日期:2020/07/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64
人民幣:RMB 5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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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法律解讀類圖書主要有兩種,一是制定或實施法律的國家機關編寫的解讀,二是從事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編寫的解讀。由於編寫主體的不同,二者在定位、內容和特點上自然有或大或小的差異。本書即屬於後者,其在內容上不僅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進行學理分析,對條文所涉的法理知識加以闡釋;而且具有一定的實踐面向,通過對實務難點的梳理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凸顯本書所具有的實用價值,以供政務處分的實務工作者和理論研究者參考。
    整體來說,本書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解讀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內容:一是「條文主旨」,即以精練的語言概括出每個條文的主要含義;二是「條文解讀」,即圍繞法律條文的內容進行理論層面的闡釋;三是「實務難點指引」,即分析法律條文在適用時可能遇到的難題及相應的解決路徑;四是「關聯法條」,即梳理並列舉具有直接關聯性的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的規定;五是「典型案例」,即選取官方發布的相關案例並對其進行簡要分析。除此之外,本書在附錄中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與《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進行了對比解讀,還探討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與黨內法規的銜接適用等問題。

作者介紹
編者:秦前紅|責編:董昱
    秦前紅,著名憲法學家,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與法治國家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法學評論》主編。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基本理論、比較憲法、地方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問題等。著有《憲法變遷論》《憲法原則論》《法律能為文化發展繁榮做什麼》《走出書齋看法》《國家監察制度改革研究》《監察法學教程》等。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本法的調整範圍】
  第三條 【政務處分主體】
  第四條 【政務處分原則】
  第五條 【政務處分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第二章  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七條 【政務處分種類】
  第八條 【政務處分期間】
  第九條 【共同違法的政務處分】
  第十條 【集體違法的政務處分】
  第十一條 【從輕或者減輕政務處分】
  第十二條 【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第十三條 【從重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四條 【犯罪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
  第十六條 【一事不再罰】
  第十七條 【受組織處理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第十八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第十九條 【公務員及參公管理人員政務處分】
  第二十條 【管理公共事務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政務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政務處分】
  第二十二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政務處分】
  第二十三條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政務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受處分公職人員的從業限制】
  第二十五條 【涉案財物及其他利益的處置】
  第二十六條 【開除的法律後果及解除政務處分規定】
  第二十七條 【處理違法但已退休、離職或死亡的公職人員規定】
第三章  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政治紀律行為及政務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請示報告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及政務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為及政務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規出境、取得外國國籍等行為及政務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幹部人事工作規定行為及政務處分】
  第三十三條 【貪污賄賂等行為及政務處分】
  第三十四條 【影響公正行使權力等行為及政務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規發放薪酬、津補貼等行為及政務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及違規兼職等行為及政務處分】
  第三十七條 【利用宗族或黑惡勢力欺壓群眾等行為及政務處分】
  第三十八條 【侵犯管理服務對象利益行為及政務處分】
  第三十九條 【濫用職權等行為及政務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社會公序良俗、賭博、吸毒等行為及政務處分】
  第四十一條 【其他違法行為政務處分的兜底條款】
第四章  政務處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條 【監察機關收集證據規定】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告知義務及聽取陳述申辯】
  第四十四條 【調查終結后的案件處理】
  第四十五條 【政務處分決定書】
  第四十六條 【政務處分決定書的送達宣布】

  第四十七條 【迴避制度】
  第四十八條 【迴避的決定程序】
  第四十九條 【政務處分與刑事追責及行政處罰的銜接】
  第五十條 【政務處分的前置程序和通報程序】
  第五十一條 【指定管轄中的政務處分決定主體】
  第五十二條 【被立案調查期間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三條 【澄清正名】
  第五十四條 【政務處分存檔及待遇變更】
第五章  複審、複核
  第五十五條 【複審複核】
  第五十六條 【複審複核期間政務處分效力及複審複核不加重處分】
  第五十七條 【撤銷政務處分決定情形】
  第五十八條 【變更政務處分決定情形】
  第五十九條 【維持政務處分決定情形】
  第六十條 【撤銷、變更政務處分后的職務、待遇等的調整、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拒不採納監察建議及處理】
  第六十二條 【拒不執行政務處分等情形及處理】
  第六十三條 【監察機關濫用職權等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四條 【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制定具體規定的授權】
  第六十六條 【對中央軍委的立法授權】
  第六十七條 【時間效力】
  第六十八條 【施行日期】
附錄一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與《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的對比解讀
附錄二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與黨內法規的銜接適用
附錄三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關立法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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