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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職場維權全指引

  • 作者:尹學林|責編:潘孝莉//陸伶楠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21606232
  • 出版日期:2019/12/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22
人民幣:RMB 49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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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作者將其多年勞動維權的經歷結集成書,以案例的形式將實踐中勞動者、用人單位及勞動行政部門等各方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進行了分類。書中列舉了勞動維權實踐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原文及其在具體案件中的應用,力求通俗易懂,使本書對勞動者的勞動維權實踐產生啟示和積極作用。

作者介紹
尹學林|責編:潘孝莉//陸伶楠
    尹學林,普通工人,遼寧大連人,畢業於北京軍地專修學院法律專業。2009年3月獲得法律工作者執業資格,現任大連金普新區中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大連金普新區法律援助中心尹學林工作站站長,法律援助志願者,專研勞動法律法規,側重於人身損害、企業改制、工傷賠償、併購重組、非訴訟法律事務等領域的工作。     執業十幾年來,免費承辦多起法律援助案件,為廣大勞動者討回工資和賠償3200余萬元,並深入基層,積極開展普法工作,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曾應中華全國總工會邀請,出席紀念《勞動法》頒布20周年座談會併發言。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人民網等20余家知名媒體曾對其事跡進行過廣泛報道。

目錄
第一篇  勞動合同基本知識
  1.勞動法律關係與事實勞動關係有何區別?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自何時起建立?
  3.勞動者在什麼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在什麼情形下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者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者在什麼情形下可以不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7.為什麼不得解除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8.為什麼不得解除在本單位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9.為什麼不得解除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10.為什麼不得解除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11.為什麼不得解除連續工作滿15年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12.為什麼不得解除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第二篇  勞動合同解除與經濟補償支付
  1.用人單位不給職工安排工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7.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解除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職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不能勝任工作的職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10.因用人單位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11.因用人單位經營困難而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12.因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而終止職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第三篇  勞動報酬如何支付
  1.用人單位怎樣支付職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
  2.用人單位怎樣支付因未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產生的雙倍工資?
  3.用人單位怎樣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用人單位怎樣支付實行計件工資制職工的工資?
  5.用人單位怎樣支付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職工的工資?
  6.用人單位怎樣支付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職工的工資?
  7.用人單位怎樣支付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工資?
  8.用人單位怎樣支付職工的加班加點工資?
  9.用人單位怎樣支付職工的病假工資?
  10.用人單位怎樣支付職工的提成工資?
  11.用人單位怎樣支付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工資?
  12.用人單位怎樣支付職工的年終獎金?
第四篇  疑難問題專題解答
  1.大學生「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否一樣?
  2.職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是否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3.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能否實行「同工同酬」?
  4.職工的「辭職申請」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否相同?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能否收取「抵押金」?
  6.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7.用人單位實行「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8.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民主程序是否有效?
  9.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否直接起訴到法院?
  10.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出具「書面證明」?

  11.用人單位「買斷工齡」合法嗎?
  12.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未及時「轉移檔案」怎麼辦?
第五篇  特殊群體的勞動權益保護
  1.未畢業的「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2.「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也受《勞動法》調整嗎?
  3.《勞動法》對「女職工」都有哪些特殊規定?
  4.對「未成年工」都有哪些保護性的法律規定?
  5.「臨時工」能否與合同制職工享有平等權利?
  6.「殘疾職工」就業都有哪些法律保障?
  7.「勞務派遣工」能與用工單位職工同工同酬嗎?
  8.超過60周歲未享受養老待遇的職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9.「職業運動員」與俱樂部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係?
  10.出租汽車公司與「汽車駕駛員」之間也是勞動關係嗎?
  11.國家機關與「工勤人員」是否適用《勞動法》?
  12.事業單位與聘用制職工是否受《勞動法》調整?
番外篇  筆者義務代理的法律援助真實案例
  1.用人單位無權因工作整合單方直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克扣職工工資應支付經濟補償及賠償金
  3.職工處於醫療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4.農民工應與城鎮職工享有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5.國家機關不得強行解除工勤人員的勞動合同
  6.國家機關與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7.職工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應當認定為工亡
  8.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職工發生的醫療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9.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而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
  10.用人單位不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職工有權解除合同,並可獲得經濟補償
  11.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職工受傷也能認定為工傷
  12.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待遇,用人單位繼續用工,雙方仍是勞動關係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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