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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法律保護(現狀衝突與改進)/上海五個中心建設叢書

  • 作者:鄭彧//季奎明//曾大鵬
  • 出版社:上海人民
  • ISBN:9787208154551
  • 出版日期:2018/11/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25
人民幣:RMB 4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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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越來越成為金融市場不可或缺的穩定性工具,特別是以統一、凈額為特徵的中央結算方式有利於消除「一對一」對手交易所帶來的違約后的傳導風險。但由於我國法律傳統深受「民商合一」理念的影響,現有的立法體系、司法體系遵循民法體系的基本邏輯,由此出現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日常運行過程中諸如終止凈額清算有效性、結算最終性和保證金可執行性、質物登記與快速處置等規則在事實上存在著與現有「物權法定」、「債權相對性」、「禁止流質」和「破產別除限制」等法律規定衝突的問題。因此鄭彧、季奎明、曾大鵬著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法律保護(現狀衝突與改進)/上海五個中心建設叢書》擬從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重要性出發,探討我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律保護過程中碰到的主要法律衝突,並就如何茌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解決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律保護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方案。

作者介紹
鄭彧//季奎明//曾大鵬

目錄
第一章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爭議及前行
  一、何謂金融市場基礎設施?
  二、本書的語境與定義
  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基石作用:金融市場系統穩定性的基礎保障
第二章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律保護:國際經驗與啟示
  一、立法對於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地位的明確授權
  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規則優先性和最終性的法律保障
  三、對於商事習慣的優先承認與保護
  四、高效的商事糾紛快審快裁和專業裁決制度
第三章  我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律保護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
  二、我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所有權變動規則與傳統民法要求存在衝突
  三、我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對交易標的的出質、質押登記及質押物的處置效力並無法律授權
  四、提前終止凈額結算的效力缺少法律保護
第四章  我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律保護之提升路徑
  一、儘快明確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法定地位,通過法律或者司法實踐賦予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內部規則的普遍「對世權」
  二、賦予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交易過戶中所有權變動的特別保護規則
  三、應該通過司法實踐承認商事擔保規則與民事擔保規則的不同適用標準
  四、儘快賦予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對金融產品質押的「登記生效」的功能
  五、賦予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標準合約中提前終止凈額結算約定的法定化效力
  六、通過司法實踐或司法解釋儘快將商事習慣直接作為法源進行承認與保護的條件與標準
  七、建立涉及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糾紛的專屬管轄或指定管轄機制
結語
  附錄1  信托登記的疑難法律問題研究
  附錄2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實施《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有關事項的通知
  附錄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實施《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有關事項的通知
  附錄4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關於支付及交收系統委員會與國際證監會組織的金融市場基建的原則適用範圍的指引
  附錄5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律保護的國際經驗
  附錄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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