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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解讀

  • 作者:編者:梁鷹|責編:謝雯//白天園//賀鵬娟//李若瑤
  • 出版社:中國法治
  • ISBN:9787521657128
  • 出版日期:2026/05/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69
人民幣:RMB 79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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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已於2024年11月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並將於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共八章、101條,主要修訂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體現新時代對文物工作的新要求;
    二、增加對特定種類文物的保護規定;
    三、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
    四、加強文物價值挖掘闡釋,推動讓文物活起來;
    五、健全社會參與機制,進一步凝聚全社會的力量保護文物;
    六、完善法律責任,有效打擊違法行為。
    此次修訂將我國文物工作取得的歷史性成就和寶貴經驗上升為法律,進一步完善了文物法律制度框架,為文物保護事業高質量發展、賡續中華文脈、堅定文化自信、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為了幫助廣大行政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更好地學習和理解《文物保護法》。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專門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解讀》一書,系統全面講解該法。

作者介紹
編者:梁鷹|責編:謝雯//白天園//賀鵬娟//李若瑤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範圍】
  第三條  【文物的分類】
  第四條  【指導原則與工作方針】
  第五條  【國有文物所有權及其特殊保護】
  第六條  【國有可移動文物範圍及所有權特殊保護】
  第七條  【文物所有權的法律保護】
  第八條  【機關、組織和個人依法保護文物義務】
  第九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文物保護工作職責】
  第十條  【文物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係】
  第十二條  【對與中國共產黨有關的文物保護】
  第十三條  【文物保護相關規劃、預算、基金】
  第十四條  【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文物價值挖掘闡釋】
  第十六條  【文物保護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科學研究、信息化建設以及專業人才培養】
  第十八條  【鼓勵開展文物利用研究】
  第十九條  【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
  第二十條  【支持開展文物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
  第二十一條  【涉及文物保護的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二條  【表彰、獎勵】
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
  第二十三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核定公布、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登記公布程序】
  第二十四條  【「先調查、后建設」制度】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條  【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納入規劃和編製、實施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
  第二十八條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的相關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條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
  第三十條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環境保護】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選址中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
  第三十二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遷移】
  第三十三條  【遺址保護】
  第三十四條  【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中的紀念建築物或者古建築和改作其他用途的程序】
  第三十五條  【規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經營管理】
  第三十六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
  第三十七條  【推動不可移動文物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條  【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不可移動文物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  【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
第三章  考古發掘
  第四十一條  【考古發掘審批制度】
  第四十二條  【為科學研究進行的考古發掘計劃審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先考古、后出讓」制度】
  第四十四條  【基本建設考古發掘和其他搶救性發掘審批制度】
  第四十五條  【基本建設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
  第四十六條  【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在境內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  【考古結果報告和發掘文物管理】
  第四十九條  【調用出土、出水文物】
第四章  館藏文物
  第五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定位和功能】
  第五十一條  【館藏文物管理制度和館藏文物檔案】
  第五十二條  【文物收藏單位取得文物的方式】
  第五十三條  【館藏文物保護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  【館藏文物調撥制度】
  第五十五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承擔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功能】
  第五十六條  【館藏文物的借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交換館藏文物】
  第五十八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借用、交換館藏文物的前提條件】
  第五十九條  【文物收藏單位調撥、交換、借用館藏文物的合理補償】
  第六十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處置館藏文物的禁止性規定】
  第六十一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館藏的管理】
  第六十二條  【對館藏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的單體文物修復、複製、拍攝、拓印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收藏文物的單位應具備安全設施】
  第六十四條  【館藏文物發生損毀、被盜、被搶、丟失等損害事故時的處理】
  第六十五條  【對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借用國有文物、非法佔有國有文物的禁止性規定】
第五章  民間收藏文物
  第六十六條  【鼓勵公民、組織合法收藏】
  第六十七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組織可以收藏的文物】
  第六十八條  【禁止買賣文物的種類】
  第六十九條  【鼓勵民間收藏文物捐贈以及限制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
  第七十條  【文物銷售單位和文物拍賣單位的行為限制】
  第七十一條  【文物拍賣企業和文物拍賣企業的行為限制】
  第七十二條  【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和有關企業舉辦、設立文物銷售單位或者文物拍賣企業的禁止性規定】
  第七十三條  【文物銷售單位銷售文物、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的有關要求】
  第七十四條  【文物購銷、拍賣信息與信用管理】
  第七十五條  【指定優先購買珍貴文物】
  第七十六條  【揀選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進境
  第七十七條  【禁止出境的文物】
  第七十八條  【文物出境】
  第七十九條  【文物出境展覽】
  第八十條  【文物臨時進境和臨時進境的文物復出境】
  第八十一條  【文物追索返還和流失境外文物收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人員違法行為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法開展建設工程、違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定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法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破壞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文物收藏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出現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非法買賣、轉讓等文物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文物商業經營活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單位違法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文物進出境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文物修繕、考古發掘、收藏等方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文物行政部門、文物收藏單位等的工作人員與文物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對情節嚴重的單位行政違法行為實行「雙罰」】
  第九十六條  【其他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的具體措施】
  第九十八條  【沒收文物登記造冊和移交】
  第九十九條  【文物保護檢察公益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條  【與行政許可法的銜接】
  第一百零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
附錄:相關立法資料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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