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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行政違法行為檢察制度研究/上海政法學院建校40周年系列叢書

  • 作者:梁春程|責編:魏星//隋曉雯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 ISBN:9787576416725
  • 出版日期:2024/07/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58
人民幣:RMB 79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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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圍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的改革要求展開討論,主要論述了新時代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制度體系和立法構想。行政違法行為檢察兼具法律監督和司法監督的屬性,具有實證法依據和法理支撐。行政違法行為檢察雖然與職務違法犯罪調查、行政訴訟監督、行政公益訴訟等制度密切相關,但在目的功能、對象範圍、程序方式、效果責任等方面不完全相同,在填補和整合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作者認為,檢察機關應當辯證看待當前的暫時性困難,通過比較行政檢察與國家監察、行政訴訟、行政複議以及檢察行政公益訴訟之間的差異,尋找協同發展的機遇,修複檢察制度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應有地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督體系。從推進法治中國、法治政府建設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出發,依托法定職能,發揮檢察權所特有獨立性、主動性、一體化、專業性、公益性、協商性等制度優勢,以行政訴訟監督為基石,以司法辦案為中心,延伸開展行政檢察工作,彌補監督空白,暢通監督渠道,化解社會矛盾,促進案結事了政和。

作者介紹
梁春程|責編:魏星//隋曉雯
    梁春程,1987年10月生,江蘇泰州人,上海政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講師,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后流動站在站研究員,曾在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從事刑事檢察、法律政策研究等工作十一年,參與編著《行政法基本範疇研究》《亞洲類信訪制度比較研究》《國家公訴》《新時代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研究》等書籍,參與完成國家社科基金、上海哲社基金以及高檢院理論所、國家檢察官學院、上海市法學會、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等單位發布的重點課題十余項,在《比較法研究》《理論月刊》《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法律方法》《上海政法學院學報》《人民檢察》《中國檢察官》等刊物發表論文四十余篇,曾獲評全國檢察機關調研骨幹人才。

目錄
總序
前言
緒論
  一、研究緣起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義
  二、研究現狀與文獻綜述
    (-)國內研究現狀
    (二)國外研究現狀
    (三)既有研究的不足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任務和論證架構
第一章  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概念界定
  一、行政檢察的實踐演進
    (一)新中國成立前後行政檢察制度的歷史(1949年9月-1954年9月)
    (二)立憲後行政檢察制度的歷史(1954年9月-1976年10月)
    (三)恢復重建後行政檢察制度的歷史(1977年8月-1986年12月)
    (四)轉型調整時期行政檢察制度的歷史(1986年8月-2013年10月)
    (五)深化改革時期的行政檢察制度的歷史(2013年10月-至今)
  二、行政檢察的語義演變
    (一)從民事行政檢察到行政訴訟檢察
    (二)從行政訴訟檢察到行政訴訟檢察、行政違法行為檢察行政公益訴訟
    (三)從行政訴訟檢察、行政違法行為檢察、行政公益訴訟到行政檢察
    (四)從行政檢察到行政訴訟檢察、行政非訴執行檢察
    (五)從行政訴訟檢察、行政非訴執行檢察再到行政檢察
  三、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功能與體系
    (一)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功能
    (二)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體系
  四、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概念釐清
第二章  行政違法行為檢察制度的理論基礎與實定法依據
  一、理論基礎
    (一)權力制衡理論
    (二)法律監督理論
    (三)監督行政理論
  二、實定法依據
    (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律中的行政違法行為檢察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違法行為檢察
    (三)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中的行政違法行為檢察
    (四)檢察機關司法解釋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中的行政違法行為檢察
    (五)黨和國家政策中的行政違法行為檢制
  三、行權優勢
    (一)權威性和獨立性
    (二)具體性和積極性
    (三)法律性和程序性
    (四)客觀性和專門性
第三章  行政違法行為檢察制度的內部需求與外部機遇
  一、行政監督制度發展的需要
    (一)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發展的需要
    (二)行政內部監督發展的需要
    (三)行政訴訟監督發展的需要

    (四)傳統檢察監督發展的需要
    (五)社會輿論監督發展的需要
  二、法治政府建設的需要
    (一)防範化解社會矛盾和訴源治理的需要
    (二)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需要
  三、國家機構改革銜接的需要
    (一)強化對行政違法事項監督的需要
    (二)完善行政執法和效能監督的需要
    (三)銜接行政複議和規範審查的需要
  四、行政公益訴訟有效實施的需要
    (一)行政公益訴訟的發展脈絡
    (二)檢察行政公益訴訟的屬性與功能
    (三)檢察行政公益訴訟的不足
第四章  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實證分析
  一、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上海樣本
    (一)以信息共享臨督嚴格執法、防範行政違法行為的發生ctleoitettt
    (二)以督促起訴促進依法履職,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損害
    (三)以參與訴訟維護公共利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四)以檢察建議參與社會治理,促進行政管理嚴格規範
    (五)以類案監督加強依法行政,推動行政規範更新完善
    (六)以專門機構聚集監督合力,放大行政檢察外部效應
  二、「兩法銜接」監督模式
    (一)「兩法銜接」監督模式
    (二)檢察行政公益訴訟監督模式
    (三)檢察建議監督模式
    (四)規範性文件審查監督模式
    (五)綜合治理監督模式
  三、行政違法行為檢察中的行政違法行為
    (一)行政違法行為相關概念辨析
    (二)行政機關違法不作為的情形
    (三)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情形
  四、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實踐機制
    (一)發現機制
    (二)辦案機制
    (三)保障機制
  五、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問題檢視
    (一)規範體系鬆散
    (二)直接依據不足
    (三)對象範圍模糊
    (四)方式程序散亂
    (五)效力責任不明
    (六)保障機制薄弱
    (七)能力力量薄弱
第五章  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制度建構
  一、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權力配置
    (一)權力決斷能力和權力規訓能力理論
    (二)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權力配置分析和建議
  二、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權力運行原則
    (一)法律保留原則

    (二)公益優位原則
    (三)司法謙抑原則
    (四)檢察一體原則
    (五)比例原則
    (六)程序正當原則
  三、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監督對象
    (一)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
    (二)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四、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監督範圍
    (一)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監督重點
    (二)合法性監督為主,合理性監督為輔
    (三)嚴格遵循監督線索履職中發現的要求
  五、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辦案程序
    (一)案件受理以職權監督為主,相對人申請為輔
    (二)案件審查以事後監督為主,事中監督為輔
    (三)案件調查中的核實和聽證機制
    (四)案件結果公開
  六、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辦案方式
    (一)行政執法監督檢察建議
    (二)糾正違法檢察建議
    (三)一類問題通報
    (四)檢察意見書
    (五)訴前令狀
    (六)禁止令
    (七)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或者支持公民起訴
    (八)建議追責檢察建議
  七、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效力
    (一)行政違法行為檢察具有程序性效力
    (二)行政違法行為檢察對象的義務和責任
  八、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保障和監督
    (一)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立法保障
    (二)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考核激勵
    (三)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監督和救濟
  九、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的優化內外部銜接
    (一)行政違法行為檢察與其他檢察監督的銜接
    (二)行政違法行為檢察與黨委、人大和政府的銜接
    (三)行政違法行為檢察與監察監督的銜接
    (四)行政違法行為檢察與審判監督的銜接
    (五)行政違法行為檢察與行政複議監督的銜接
    (六)行政違法行為檢察與社會輿論監督的銜接
結語
參考文獻
博士在讀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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