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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作者:編者: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責編:武鴻儒
  • 出版社:應急管理
  • ISBN:9787502096823
  • 出版日期:2023/09/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24
人民幣:RMB 5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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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為進一步規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安全監管監察執法效能,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制定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分為總則、細則等部分,共二百五十四條內容。為進一步規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安全監管監察執法效能,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制定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分為總則、細則等部分,共二百五十四條內容,為進一步規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安全監管監察執法效能,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制定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印發的《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煤安監監察?2018?36號)同時廢止。

作者介紹
編者: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責編:武鴻儒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概念界定
  第三條  《基準》的適用範圍
  第四條  裁量的原則
  第五條  法律衝突的解決
  第六條  裁量考慮的因素
  第七條  違法行為的認定依據和處罰依據
  第八條  處罰幅度量化
  第九條  罰款的一般、減輕、從輕和從重的判斷
  第十條  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  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三條  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法制審核
  第十六條  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第十七條  違法行為的技術性判斷
  第十八條  以上、以下、以內、不滿、超過
  第十九條  違法所得的計算
第二編  細則
  第二十條  煤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逾期仍不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煤礦改建、擴建工程已經驗收合格,逾期仍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煤礦及有關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其他批准文件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煤礦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煤礦不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條件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煤礦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條件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煤礦安全設施和條件被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關閉的煤礦擅自恢復生產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逾期未改正沒有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違法行為(資格罰)
  第三十五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違法行為(罰款)
  第三十六條  煤礦其他負責人未履行職責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煤礦其他負責人未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職責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煤礦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煤礦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投入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煤礦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投入,逾期未改正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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