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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個人數據保護典型案例述評

  • 作者:編者:張燕//何雨歌|責編:汪娜
  • 出版社:上海交大
  • ISBN:9787313251534
  • 出版日期:2021/09/01
  • 裝幀:平裝
  • 頁數:368
人民幣:RMB 8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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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本書主要分析了歐洲法院審理的25起個人數據保護方面的典型案例,並對這些案例蘊含的法律規則以及對我國的啟示進行了深入探究。全書共分為上下兩編,即概論和具體案例述評。上編為概論,主要對歐洲法院以及該院審理的個人數據保護案件的基本情況進行了簡明扼要的介紹;下編為具體案例述評,按照「案情」「判決」「評析」的方式,對歐洲法院審理的25起個人數據保護方面的典型案例逐一進行了剖析,提煉出歐盟個人數據保護規則,同時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提出可資我國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企業借鑒的若干啟示。本書對我國立法機關、法院、政府主管部門、從事數據實務的法律工作者和相關教學研究人員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作者介紹
編者:張燕//何雨歌|責編:汪娜

目錄
上編  概論
  一、歐洲法院簡介/
  二、歐洲法院審理個人數據保護案件的基本情況/()09
下編  具體案例述評
  一、瑞典政府訴林德奎斯特(Lindqvist)女士案
    ——將個人數據上傳至網頁構成個人數據處理
  二、西班牙音樂製作協會訴西班牙電信公司案
    ——知識產權受保護的權利和獲得有效救濟的權利需與個人
    數據保護權進行平衡/026
  三、芬蘭數據保護申訴專員訴薩塔昆市場交易公司(Satakunnan
    Markkinap6rssi Oy)及薩塔媒體公司(Satamedia Oy)案
    ——「為新聞目的而處理個人數據」的界定
  四、海因茨·休伯(Heinz Huber)訴德國聯邦政府案
    ——公共利益和行使公務職權所必需中「必需」的含義
  五、比利時作者、作曲者和出版商協會訴網路日誌公司(Netlog
    NV)案
    ——著作權人不能申請相關禁令,要求托管服務提供商安裝過
    濾系統/053
  六、邦尼爾視聽公司(Bonnier Audio AB)、耳書公司(Earbooks
    AB)、諾斯泰特出版集團公司(Norstedts F6rlagsgrupp AB)、
    海盜出版社(Piratf6rlaget AB)、故事情節公司(Storyside AB)
    訴完美通信瑞典公司(Perfect Communication Sweden AB)案.
    ——歐盟成員國可以制定法律,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在民事訴
    訟中向著作權人或其代表提供相關用戶的信息
  七、沃騰設備公司(Worten.Equipamentos para O Lar)訴葡萄牙勞
    動條件局案
    ——歐盟成員國可以制定法律,要求僱主向負責監督勞動條件
    的國家機關提供工作時間記錄/068
  八、邁克爾·施瓦茨(Michael Schwarz)訴德國波鴻市政府案
    ——歐盟成員國機關提取並存儲護照申請人的指紋不違反歐
    盟法律
  九、比利時房地產中介協會訴傑弗里·恩格爾伯特(Geoffrey
    Englebert)、第9房地產有限公司(Immo 9 SPRL)、格雷戈
    里·弗朗科特(Gregory Francotte)等案
    ——私人偵探為調查違反房地產中介職業道德規範的行為而
    收集的個人數據可免於告知相關個人
  十、數據權利愛爾蘭公司訴愛爾蘭通信、海洋和自然資源部長、愛
    爾蘭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長、愛爾蘭警察總監、愛爾蘭總檢
    察長案,以及奧地利克恩滕州政府、邁克爾·塞特林格
    (Michael Seitlinger)、克里斯托夫·喬爾(Christof Tschohl)等
    申請廢止奧地利電信法第102a條案
    ——比例原則的基本含義
  十一、谷歌西班牙公司、谷歌公司訴西班牙數據管理局、馬里奧·
    科里哈·岡薩雷斯案
    ——數據主體對互聯網上的信息享有被遺忘權
  十二、弗朗蒂切克·瑞恩(Frantigek Ryne§)訴捷克個人數據保護
    辦公室案
    ——「家庭豁免」的界定
  十三、斯馬蘭達·巴拉(Smaranda Bara)及他人訴羅馬尼亞國家健
    康保險基金主任、國家健康保險基金及國家稅務管理局案

    ——公權力機關之間傳輸個人數據應告知相關個人
  十四、馬克西米利安·施雷姆斯(Maximillian Schrems)訴愛爾蘭
    數據保護專員案
    ——美國一歐盟安全港機制無效
  十五、帕特里克·布萊耶(Patrick Breyer)訴德國聯邦政府案
    ——在線媒體服務提供商存儲的動態IP地址構成個人數
    據/163
  十六、義大利萊切商業、工業、工藝及農業協會訴薩爾瓦托雷·曼
    尼(Salvatore Manni)案
    ——數據主體對公司登記簿中的個人數據原則上不擁有刪
    除權(被遺忘權)
  十七、歐洲法院關於歐盟和加拿大擬訂立的、有關傳輸和處理旅客
    姓名記錄數據協議的1/15號法律意見
    ——旅客姓名記錄數據傳輸和處理協議應遵循的原則
  十八、德國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州獨立數據保護中心訴石勒
    蘇益格一荷爾斯泰因州經濟學院、第三人臉書愛爾蘭公司案
    ——社交網路上的粉絲主頁的管理人屬於數據控制者
  十九、西班牙檢察院不服西班牙塔拉戈納第3預審法院裁決案
    ——警察機關為打擊刑事犯罪而獲取個人數據應遵循的原則
  二十、時尚身份公司(Fashion ID GmbI-{&Co.KG)訴德國消費者
    協會、第三人臉書愛爾蘭公司案
    一共同控制者僅就與其相關的個人數據處理操作承擔相關義務
  二十一、GC、AF、BH和ED訴法國數據保護局案
    ——數據主體就含有其敏感個人數據的網頁的鏈接提出
    的解除引用請求的處理原則
  二十二、谷歌公司訴法國數據保護局案
    一一搜索引擎運營商解除引用的地域範圍目前限於歐盟
    境內/276
  二十三、德國聯邦消費者組織及協會聯盟一德國消費者組織聯合
    會訴行星49公司(Planet49 GmbH)案
    ——利用cookie技術存儲數據應遵循的前提條件
  二十四、TK訴M5A樓A梯業主協會案
    ——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的條件
  二十五、愛爾蘭數據保護專員訴臉書愛爾蘭公司、馬克西米利安·
    施雷姆斯(Maximillian Schrems)案
    ——歐盟委員會批准的標準數據保護條款有效,但歐盟一
    美國隱私盾機制無效
啟示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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