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陸海娜|責編:齊梓伊
陸海娜,江蘇常州人,比利時魯汶大學法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並擔任人民大學人權研究中心秘書長。
本科畢業於外交學院專門用途法語專業,另獲挪威人權中心國際人權理論與實踐碩士和布魯塞爾自由大學(法語)國際法碩士。
本科畢業後進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工作,曾任比利時列日大學民族和移民研究中心全職研究員,參與歐盟移民研究項目。2008年在香港大學法學院任Sohmen訪問學者。2008?2012年,在歐盟/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公平發展、公共治理」項目辦任項目官員,負責與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民政部合作執行法治項目。
主要研究領域為人權法、國際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移民法,在Netherlands Quarterly of Human Rights、Hong Kong Law Journal、Comparative Labor Law & Policy(USA)等中外權威學術期刊上發表多篇論文,並參與撰寫。《人權藍皮書》等。2011年,英文專著《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看中國法律中的工作權》由國際出版社Intersentia Publisher出版發行。
目錄
上卷 第一章 《歐洲人權公約》第4條適用指南禁止蓄奴和強迫勞動 讀者須知 第一節 一般性規則 一、第4條的結構 二、解釋的規則 三、人口販賣的特殊情況 第二節 禁止蓄奴和強迫勞動 一、免予被蓄奴或奴役的自由 二、免予強迫或強制勞動的自由 三、範圍限制 第三節 國家的積極義務 一、建立適當的立法和行政體系的義務 二、採取保護措施的義務 三、進行調查的程序性義務 援引案例一覽 Chapter I Guide on Article 4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Prohibition of Slavery and Forced Labour Note to readers I.General principles A.Structure of Article 4 B.Principles of interpretation C.Specific context of human trafficking Ⅱ.The prohibition of slavery and forced labour A.Freedom from slavery or servitude B.Freedom from 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ur C.Delimitations Ⅲ.Positive obligations A.The positive obligation to put in place an appropriate legislative and administrative framework B.The positive obligation to take operational measures C.The procedural obligation to investigate List of cited cases 第二章 《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適用指南人身自由和安全權 讀者須知 第一節 適用範圍 一、剝奪人身自由 二、適用標準 三、監獄中採取的措施 四、對乘飛機者進行安檢 五、正式逮捕或拘留之外剝奪人身自由 六、剝奪他人自由的積極義務 第二節 第5條第1款下拘留的合法性 一、第5條的目的 二、符合國內法 三、對遵循國內法的審查 四、一般規則 第三章 《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適用指南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民事部分) 第四章 《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適用指南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刑事部分) 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