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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個人環境申訴案件受案範圍研究

  • 作者:胡婧
  • 出版社:廈門大學
  • ISBN:9787561570425
  • 出版日期:2019/03/01
  • 裝幀:平裝
  • 頁數:213
人民幣:RMB 55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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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全書邏輯合理,結構層次分明。第一章論述歐洲人權法院的起源、發展和運作機制。通過對判例的分析,作者認為歐洲人權法院只有同時滿足實體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時,才能受理環境侵權案件。由於《公約》及其議定書的剛性限制,所以,歐洲人權法院不得不發展出一系列司法解釋原則,以擴大環境人權保護的範圍。第二章分析歐洲人權法院(含歐洲人權委員會)受理個人環境申訴案件的歷史變遷。認為歐洲人權委員會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拒絕受理個人環境申訴,而在20世紀80年代洛佩茲案以後,歐洲人權委員會和歐洲人權法院積極受理個人環境申訴案件,實現實質性地開創了環境人權司法保護的先河。第三章分析歐洲人權法院根據《公約》第八條和第二條實體性條款受理產生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環境損害案件,全面分析了歐洲人權法院通過解釋「受害人」,擴大環境損害案件適用的受案標準。第四章研究歐洲人權法院通過解釋環境風險概念,確認程序性環境人權。第五章通過分析歐洲人權法院適用並發展的自由判斷餘地原理,論述歐洲人權法院受理個人環境申訴案件的界限。作者所有的研究結論都建立在法院判例分析、概括和研究的基礎上,通過縱向和橫向兩個維度概括歐洲人權法院受理個人環境申訴案件的規律,其論證客觀且具有很強的邏輯性。

作者介紹
胡婧
    胡婧,女,重慶江津人,重慶工商大學法學院講師、重慶廉政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法學博士,研究專長為環境行政法、人權法學。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在廈門大學攻讀博士學位。2016年7月供職現單位。2013年開始研究環境憲法和人權法基礎理論問題,在《高等教育研究》《四川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版)》《北方法學》等期刊發表多篇論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l項、省部級項目1項。主編譯著1部。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公約》與歐洲人權法院對個人申訴案件的受理
  第一節  歐洲人權法院及其管轄權
  第二節  歐洲人權法院受理個人申訴案件的一般標準
  第三節  歐洲人權法院解釋《公約》及其議定書的原則
第二章  《公約》機構受理個人環境申訴案件的歷史發展
  第一節  「環境」的含義
  第二節  拒絕受理個人環境申訴階段:20世紀80年代以前
  第三節  受理個人環境申訴階段:20世紀80年代以來
第三章  歐洲人權法院根據《公約》實體性條款受理個人環境申訴案件
  第一節  「環境損害」的含義
  第二節  《公約》第8條之適用
  第三節  《公約》第2條之適用
  第四節  小結——「受害者」範圍之拓展
第四章  歐洲人權法院根據《公約》程序性條款受理個人環境申訴案件
  第一節  程序性環境人權和環境風險預防原則
  第二節  個人獲得環境信息權受侵害之案件
  第三節  個人環境決策參與權受侵害之案件
  第四節  環境訴權受侵害之案件
  第五節  小結——預防原則之適用
第五章  自由判斷餘地:歐洲人權法院受理個人環境申訴案件的限制
  第一節  「自由判斷餘地」在判例法中的含義
  第二節  自由判斷餘地對個人環境申訴案件受理的限制
  第三節  小結——自由判斷餘地與個人環境申訴案件受理範圍之闕值
第六章  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對歐盟成員國的拘束力
  第一節  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對歐盟成員國產生的一般拘束力
  第二節  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與歐盟成員國憲法之增修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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